为深入推进平安荣成、法治荣成建设,持续强化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市法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将4起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助推公众增强法治观念、树牢规则意识,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矛盾靠法,共同营造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1、伸手必被捉,有“盗”亦有“刑”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王某在家家悦超市盗窃牛肉2斤、酱油1瓶,后采用拉车门手段,盗窃他人车内价值100元外套1件,内有现金7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是顺手牵羊还是蓄意盗窃,只要触碰法律红线,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友情价”不等于“不还钱”
案件回顾
王某与姜某为同村好友,2022年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姜某借款17000元,后姜某多次催要未果,2024年3月,姜某将王某诉至市法院。最终判令王某返还姜某借款本金17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
向他人借钱,要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双方约定按期还款;把钱出借给他人,也要“有约在先”,让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条,并保存好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将来的“唇枪舌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倒卖闲置银行卡“馅饼”变“陷阱”
案件回顾
2018年11月,被告人姜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以每套银行卡及相关资料500元的价格购买了邹某某名下4张银行卡及与其绑定的1张手机卡等资料,获利3200元。经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信用卡、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妄想不劳而获,等着天上掉馅饼,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成为“替罪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隐匿、转移财产,后果很严重!
案件回顾
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应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在执行期间李某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并且通过使用他人账户收取工资款等手段隐藏、转移财产25万元,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耍“小聪明”、施“小伎俩”,企图拖延履行、规避执行,从而实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实盾牌。市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旨在让法治理念融入生活细节——无论是小额盗窃的“糊涂账”、朋友间的“信任危机”,还是贪图小利的“两卡”交易、规避执行的“小聪明”,案例中的教训都在警示:法治社会容不得任何侥幸心理,唯有将规则意识内化为行为准则,才能在生活中行有所止、心有所安。
中共荣成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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