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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自己也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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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他们雇佣的司机,在他们安排下到矿上拉石材受伤的,遭罪不说还耽误工,他们必须赔偿!”法庭上,方某愤愤而谈。

“我与他不存在雇佣关系,我是给我爹打下手的。”被告席上,小刘一脸平静道。

“你自己干活不小心,操作不当才摔下车斗受伤,你的责任更大,凭啥找我们赔?”老刘不甘示弱,据理力争。

你一言,我一语,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几度争吵。

近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从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到判后自动履行,最终握手言和,是如何做到的呢?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提供劳务受伤,医疗赔偿何处寻?

2021年8月,方某经朋友介绍到老刘及其儿子小刘共同经营的石材厂从事石材运输工作,双方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9月,方某一次上工过程中,于一家公司矿上拉石材时不慎受伤,造成多处骨折,经鉴定,右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符合十级伤残。方某受伤后,曾私下与老刘、小刘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眼见索赔未果,方某遂一纸诉状将二人起诉至市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依据过错划责任,查清事实明断案

“在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双方对赔偿款项的事实认定无异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划分上。”承办法官鞠海峰全面了解案情后,在双方你来我往中“问诊把脉”找准案件“症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刘和小刘共同经营石材运输,原告方某是在为二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原告方某在提供劳务时也未能尽到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对于在矿上拉石材掉下车斗导致自身受伤的事实,其自身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方某自担30%的责任,老刘和小刘承担70%的责任,依法判令老刘和小刘赔偿方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判后答疑释法理,案结事了解心结

宣判后,方某拿着判决书不解地向承办法官问道:“为啥,我自己还要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鞠海峰结合当下法律规定,向其解释道:“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一味地强调雇主责任,而改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二被告对司机垫木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而你在石头下面垫木,也有操作不当的地方,那么就应当承担该行为所带来的相应的风险,同时,判决也没有否定雇主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官的答疑解惑,方某听懂了,认为雇主承担大部分责任的判决结果,是合情理的,表示服判息诉。

“老刘,方某作为你雇佣的司机,其工作受你们的安排和指示,从事实上来讲,你们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方某的此次受伤,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意外事件,而你作为雇主和提供劳务的受益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法官的一番释法答疑,老刘和小刘幡然醒悟,理解了自己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自觉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方某取得了赔偿款。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画上圆满句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双方过错比例的划分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承受能力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等,判定双方的过错承担比例。

基于此类案件,法官提醒广大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切实履行自身审慎义务,避免意外发生;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来说,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可为雇员购买相关保险,增强自身责任承担能力的同时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